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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成考民法第四章复习指导(3)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浙江成考网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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