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23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知识: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23-05-06 来源:浙江成考网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未约定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抗辩权阻却他方请求权,但不消灭请求权,也无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

  1.合同约定或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

  2.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阻却他方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向对方及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立即恢复履行。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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